如果企業已經清算注銷了_債權人還能起訴嗎
如果企業已經被清算注銷了,債權人還能起訴嗎?這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不同情況答案會不同,具體如下:
![注銷公告|登報易|清算公告](http://www.jm3ds.com/upload/images/20200418_162113.png) 如果該企業注銷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定登報公告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企業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企業債務。其法律依據是《企業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登報清算注銷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企業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企業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企業解散清算事宜書面或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企業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企業注冊登記地選擇市級以上或國家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登報清算注銷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登報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該企業注銷前沒有依法經過清算,則債權人可以該企業的股東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股東償還企業債務。其法律依據是《企業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企業因法定事由出現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企業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企業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企業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企業的股東、股份有限企業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企業進行了清算,企業符合破產條件。作為有限企業,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股東濫用企業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企業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情形,企業對外僅承擔責任有限。企業經清算,符合破產符合案件,那么作為債權人,你就無法再追究其未清償部分的民事責任。
企業非因破產進行了清算,但企業賬上無法查清欠債務人的欠款。此種情形下,債務人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證明企業清算報告虛假不實。你可以企業股東為被告主張未清償部分的民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股東濫用企業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企業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情形。
清算注銷登報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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